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科学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二、研究拟定漓江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检查督促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的组织实施工作和景区内建设项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活动审核工作。
四、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游船准入以及旅游项目的行政许可、漓江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项目的服务质量监管。
五、受市交通运输、旅游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使漓江核心景区水上交通管理执法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漓江核心景区水上(码头)旅游管理执法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负责组织开展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中直、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漓江风景名胜区联合执法工作。
六、负责收取漓江风景名胜区门票费和组织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七、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市场创新、产品策划、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拟制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县区政府开展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考评督促相关县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组织协调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开展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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