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承担漓江风景名胜区经营(含各类扩项经营)的准入、退出机制的具体业务。
二、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游船游览、排筏“亲水游”等旅游活动的“四统一”运营,编制和实施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览运行计划和运量平衡等工作。
三、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各类游览工具的提升改造、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四、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产品的策划与创新、重要旅游产品及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旅游产品宣传促销等工作。
五、承担漓江风景名胜区景点门票的收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漓江游览景区门票价格,维护景区价格秩序。
六、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负责旅游服务应急体系的建设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调查处理重大旅游服务纠纷问题。
七、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点状景区景点、公园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景区城区段水域及驳岸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县区做好辖区内水域环境卫生工作。
九、承办漓江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