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组织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组织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办理人身份证明等。
(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统一由局办公室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办公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九条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办公地址:桂林市榕城路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早上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下午2:30——5:30(冬季)
办公电话:0773—2888109
传真电话:0773—2856325
电子信箱:lgjb999@163.com 邮 编:541002
举报电话:0773—2888108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