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灵川县、雁山区、象山区、七星区、叠彩区、秀峰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漓江风景名胜区漓江干流(以下简称“漓江干流”)游览排筏要实现“三限(限数量、限区域、限时段)”和“四化(限量化、公司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统一经营管理改革的“三统(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筹各方利益)”原则,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漓江干流游览排筏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三限”要求确定漓江干流游览排筏的数量、游览线路及限航时段
(一)阳朔县漓江干流水域
1.游览排筏总数为1000张,其中杨堤乡水域400张,兴坪镇水域300张,阳朔镇下游水域300张。为推进阳朔镇下游水域排筏收购工作,试运营期间,由阳朔县自行落实备用排筏200张调剂使用。
2.排筏游览线路:(1)杨堤码头--兴坪马山码头(单程);(2) 兴坪朝板山码头--兴坪马山码头(单程);(3)阳朔唐人街码头--林家洲(往返,仅在唐人街码头上下游客);(4)阳朔唐人街码头--福利码头(单程)。
3.游览排筏限航时段:(1)杨堤码头--兴坪马山码头线路:每日10:30—12:30;(2) 兴坪朝板山码头--兴坪马山码头线路:每日11:00—13:00;(3)阳朔唐人街码头--林家洲及阳朔唐人街码头--福利码头线路: 在该线路水域游船游览正常营运后另行确定。
(二)雁山区漓江干流水域
1.游览排筏总数为150张。
2.排筏游览线路:碧岩阁码头--(秀山)--草坪码头(单程)。
3.游览排筏限航时段:每日09:00—11:00。
(三)灵川县漓江干流水域
1.游览排筏总数为30张。
2.排筏游览线路:大圩码头--桂磨大桥(往返,仅在大圩游览排筏码头上下游客)。
3.游览排筏限航时段:在该线路水域开通游船游览后另行确定。
(四)龙门大桥以上漓江干流水域禁止开展排筏载客游览活动。
以上游览排筏限航时间要求为指导性意见,具体限航时段以海事部门发布的时间为准。
二、按“四化”要求规范漓江干流游览排筏营运管理
漓江干流游览排筏应当按照“三统”原则规范有序营运,严格实行“四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 限量化
各县(区)漓江干流游览排筏总数不得超过本通知确定的排筏数量。在今后漓江干流游览排筏营运管理工作中,各县(区)漓江干流游览排筏总数只减不增。
(二) 公司化
1.按照一个县(区)只由一家公司营运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一家公司负责对本辖区漓江干流现有游览排筏进行“公司化”统一营运。
2.县(区)人民政府向bet28365365体育在线(以下简称“漓管委”)申请核定游览排筏公司的营运资质。经漓管委依法核定并颁发漓江游览排筏营运资质证书后,游览排筏公司凭营运资质证书到海事、船检部门依法办理漓江游览排筏相关手续。
3.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依法确定辖区内游览排筏营运价格,并建立市、县(区)、沿江乡(镇、街道)及居民等多方利益统筹机制。
(三) 标准化
按照我委与桂林海事局联合下发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公司化营运排筏规范标准(暂行)》要求,制作或改造漓江干流游览排筏,实现游览排筏外观“五统一”(统一式样、统一尺寸、统一颜色、统一设施、统一标识标牌)。阳朔县游览排筏为天蓝色,雁山区游览排筏为墨绿色,灵川县游览排筏为藏青色。
(四) 规范化
漓江干流游览排筏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1. 码头管理规范
(1) 按照有关标准建有游览排筏专用码头,码头长度与游客接待量相适应,上下游客分流。
(2) 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游客集散地、停车场、售票处、公共厕所、导游(导向、警示等)标识标牌等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3) 采用电子门票和电子门禁系统,实行统一售票,基本实现码头封闭管理。
(4) 落实游览排筏码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采取宣传牌、语音等形式告知游客有关旅游安全事项。码头主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并接入景区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
(5) 旅游质量监督措施完善。在码头明显处公示游览排筏服务质量评价、游客投诉的电话、官方微信、官网等,并安排专人值守和维护。
(6)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游览排筏专用码头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示。
2.排筏管理规范
(1) 依法取得有关证书。游览排筏应当依法取得船检部门核发的《漓江游览排筏检验技术证明书》、海事部门核发的《桂林漓江排筏登记证书》后方可用于漓江干流游览活动。
(2) 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游览排筏须由营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筹使用,提高排筏使用效率。
(3) 统一存放、统一管护。游览排筏要在专用码头附近水域指定的1-3个点集中停靠,做到排列整齐、朝向统一,并由营运公司进行统一看管和维护。
(4) 建立游览排筏营运自动监管系统。每张游览排筏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对游览排筏的动态、静态进行精准监控;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游览排筏营运管理精细化、自动化。
3.筏工管理规范
(1)持证上岗。筏工应当经海事部门培训和考核获得《内河排筏船员适航证书》后方可驾驶游览排筏。
(2)筏工上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着装。
(3)筏工应当文明驾驶游览排筏,规范航行。按照《关于印发广西桂林漓江排筏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海法规〔2012〕13号)要求,筏工驾驶游览排筏应当靠航道浅水区航行,不占用主航道;在指定区域掉头,不随意穿越主航道;做到依次航行,不齐头并行和随意超越;与游船错峰航行,主动让行大型或高速航行船只;正常航行途中不得停靠洲岛、沿岸并诱导游客消费;不得在夜间、超规定水位和恶劣天气期间航行,如遇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靠岸躲避。筏工驾驶游览排筏应当穿戴救生衣,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恶意超速航行;游览排筏不得超载航行;游客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的不得出航(港)。
4、 游客管理规范
(1) 游客必须穿戴救生衣后方可乘坐游览排筏,在到达目的地码头安全停靠后方可脱下救生衣离开座位。游览排筏航行期间游客不得在围栏区域外活动。
(2) 游客不得筏上戏水、下河游泳,不得撑筏。
(3) 高血压、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癫痫病患者和孕妇、醉酒者以及小于7岁、大于70岁的游客不宜乘坐游览排筏。
5、管理制度健全
有完善的生产调度、排筏管理、筏工管理、游客服务管理、旅游质量监管、航行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制度并良好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进一步梳理和解决本辖区游览排筏“四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漓江干流游览排筏“四化”管理工作,近期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阳朔县
1.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杨堤乡、兴坪镇水域游览排筏外观“标准化”改造工作,原已进行改造但未达标的游览排筏要按“标准化”要求重新进行改造或制作。
2.2017年9月30日前对漓江干流阳朔镇下游水域游览排筏实现“四化”管理。
3.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杨堤乡、兴坪镇水域的游览排筏和筏工要分别实现统一调度和规范管理。
4.阳朔镇下游水域调剂使用的200张备用排筏,须按外观“五统一”标准进行改造或制作,并悬挂“备用”标识。
(二)雁山区
加快处理桂林市雁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7月30日前漓江干流草坪乡水域游览排筏要完全实现“四化”管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游览排筏撤出漓江干流可视范围。漓江干流草坪乡水域游览排筏逾期未实现“四化”管理的,从2017年8月1日起全部停止航行;完成“四化”管理并经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航。
(三)灵川县
漓江干流大圩镇水域游览排筏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停航,按照游览排筏“四化”管理要求进行整顿,原则上要求消化原有游览排筏,做到平稳过渡。漓江干流大圩镇水域游览排筏在完成“四化”管理整顿并经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航。辖区政府要及时协调物价部门在排筏复航前确定排筏游览价格。
四、其他事项
(一)2017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漓江干流游览排筏“四化”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及核定营运资质。验收未达标或未获得有关法定证书的游览排筏将暂停航行,未获得营运资质的游览排筏公司将暂停营运,经限期整改并经漓管委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航行或营运。
(二) 对未按本通知“四化”管理工作要求完成整改继续在漓江干流航行的游览排筏,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违规的游览排筏被有关部门销毁的,相关县(区)漓江干流游览排筏总数自然核减且只减不增。
(三) 按照“先整治、后规范”原则,在《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出台后对漓江干流游览排筏营运活动依法收取风景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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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